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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智基離職樂風後外間工作

  • Charlotte Tsang
  • 2022年3月31日
  • 讀畢需時 5 分鐘

引起公眾在有充分根據下產生負面觀感,令政府尷尬並損害公務員隊伍的形象,或令處事公正並獲悉充分資料的觀察者在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後得出結論,認為有合理理由擔心有延取報酬或利益的情況;

梁智基離職樂風後外間工作


退休金法例規定,在退休金計劃下獲發退休金的退休公務員如再度受聘擔任公職,或受聘於補助機構而該項服務在退休金法例下屬公職服務者,其退休金會暫停支付。根據政府現行暫停支付退休金的政策,領取退休金人員如再度受聘擔任公職,有關的退休金可在該人員再度受聘期間暫停支付,除非及直至他年屆相關退休金法例所規定適用正常或訂明退休年齡。至於領取退休金人員受聘於補助機構服務,由2011年9月1日起,並無任何補助機構藉憲報公告決定,就相關退休金法例所指暫停支付退休金而言屬公職服務。

暫停支付退休金

從事外間工作申請表(CSB/PSE/1號表格(12/2005))(PDF/DOC格式)

在提出申請一年或超過一年後才開始從事相關工作;或

有關安排詳載於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9/2015號,該通告指定的申請表格(CSB/PSW/3(non)表格(9/2015))附載如下(PDF/DOC格式)。為指定非商業機構從事無薪的外間工作通知表格(CSB/PSW1(non)/1表格(9/2015))附載如下(PDF/DOC格式)及指定職級的非首長級公務員從事外間工作通知表格(CSB/PSW/2(non)表格(9/2015))亦附載如下(PDF/DOC格式)。

從事涉及香港以外地方職務的外間工作通知表格(CSB/PSW/1號表格(9/2011))(PDF/DOC格式)

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的公務員或前公務員在指定限制期內從事外間工作,須事先向有關當局申請批准,惟在以下指定非商業機構從事的無薪工作除外:(a)慈善、學術或其他主要不涉及商業運作的非牟利機構;(b)非商業性質的區域或國際機構;或(c)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機構。然而,在開始從事這類工作前,有關人員須填寫並交回訂明的表格,知會有關當局。


從事外間工作申請表(CSB/PSW/3號表格(9/2011))(PDF/DOC格式)


為確保當局在評審每宗申請時,能考慮與申請有關的最新情況,如申請人:

規管機制是根據上述基本原則而制定,其政策目標是確保在指定限制期內:

與其過往政府職務出現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或



對於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的公務員或前公務員,當局按其服務政府的職級,制定了不同的離職就業規管機制。一般而言,停止政府職務之後歷時愈短,則對離職後外間工作的管制愈嚴;而高級公務員的限制期則較初級公務員為長。

規管機制以保障公眾利益及保障個人就業權利這兩項原則為基礎。在規管機制下,維持公眾對政府的信任、良好管治,以及公正及有誠信的公務員隊伍,是須予保障的公眾利益。只有在個別個案中有充分理據支持時,保障公眾利益才會較保障個人就業權利重要。

適用於(a)按可享退休金條款/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並在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或之後停止政府職務;或(b)按合約條款受聘,並在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或之後訂立新合約或續訂合約的首長級公務員的規管機制,安排詳情載於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7/2011號,該通告指定的表格附載如下:


(B)首長級公務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如批准該申請,該批准屬原則性批准,並須獲再次確認。再次確認程序將於申請人擬開始從事外間工作約三個月前進行。

為指定非商業機構擔任無償外間工作通知表格(CSB/PSE/3號表格(12/2005))(PDF/DOC格式)

(C)非首長級公務員

為指定非商業機構從事無薪的外間工作通知表格(CSB/PSW/2號表格(9/2011))(PDF/DOC格式)


公務員職位的吸引力不會被削弱,以及有限的人力資源得以善用。


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的首長級公務員或前首長級公務員在指定限制期內(包括離職前休假期、及/或最低限度禁制期及/或管制期)如欲從事外間工作(上文所述獲一律批准的工作除外),須事先向當局(即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申請批准。當局會顧及利益衝突及公眾觀感等疑慮,並在考慮政府內部的評審結果及聽取獨立的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就有關申請作出決定。當局可以在附加條件的情況下批准有關申請,也可以拒絕批准有關申請。


適用於(a)按可享退休金條款/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並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停止政府職務;或(b)按合約條款受聘,並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訂立新合約或續訂合約的首長級公務員的規管機制,安排詳情載於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10/2005號,該通告指定的表格附載如下:

為維持公務員隊伍的誠信和聲譽,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的公務員及前公務員在考慮應從事哪種離職後的外間工作時,仍應明智和適當地行事,因為在公眾心目中,他們所從事的活動依然反映公務員隊伍的文化和特質。他們應避免從事可視為與其服務政府期間所擔任職務構成衝突,或造成公務員隊伍聲譽受損,或遭受公眾非議的工作。


在香港以外地方從事有薪外間工作通知表格(CSB/PSE/2號表格(12/2005))(PDF/DOC格式)

當局會保存登記冊,就每宗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的首長級公務員或前首長級公務員獲批准並已經從事外間工作的個案記載基本資料,讓公眾查閱,直至有關人員的管制期屆滿,或有關人員通知公務員事務局已停止從事獲批准的外間工作(兩者以較早者為準)。如欲瀏覽登記冊,請按此處。

在停止政府職務六個月前提出申請,

按第一標準薪級表支薪或屬指定職級(後者須符合預設條件)的非首長級公務員一律獲准在離職前休假期間及離職後從事任何外間工作。



(A)一般情況

離職後指公務員停止政府職務之後的時間。外間工作指受薪或無薪、全職或兼職的聘任、僱用或任何其他工作,包括為本身利益從事業務、成為某合伙經營的合伙人、成為某公司的執行或非執行董事、成為僱員等。重行受僱於政府或獲委任為政府諮詢委員會的成員不屬外間工作。

不會過分約束有關人員在停止政府職務後從事工作的權利;以及



按可享退休金條款退休並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的非首長級公務員及已退休的非首長級公務員(按第一標準薪級表支薪的公務員或屬指定職級的非首長級公務員除外),在離職前休假期間及/或管制期內如欲從事外間工作(上文所述獲一律批准的工作除外),須事先向當局(即相關的部門/職系首長)申請批准。

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的公務員或前公務員不會從事可能引致下列情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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