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搜尋
  • Charlotte Tsang

《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有關 “適當人選”的準則指引


指引 4 《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 有關 “適當人選”的準則指引 保險業監管局 目 錄 頁 數 1. 引 言 1 2. 有關某些職位的委任須取得認可 /獲 不反對 通 知 /通 知 的 規 定 1 3. 斷 定 “ 適 當 人 選 ” 的因素 5 4. 個 人 須 符 合 的 準 則 7 5. 法 人 團 體 須 符 合 的 準 則 1 1 6. 生效日期 1 3 《 保 險 業 條 例 》 (第 4 1 章 )有 關 某 些 職 位 的 委 任 須 事 先 取 得 認 可 /獲 不反對 通 知 規 定 的 撮 要 附 件 1 1. 引言 1.1 本指引是依據《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該條例”)第 133 條,並經考慮國 際 保 險 監 督 聯 會 頒 布 的《保 險 核 心 原 則、標 準、 指 引 和 評 估 方 法 》( 《保 險 核 心 原 則 》) 而制訂。請特別參 閱 《保 險 核 心 原 則 》第 5 條, 它 規 定 保 險 監 督 期 望 保險人的 董 事 會成員、高 級 管 理 層、管 控 要 員 及 主要擁 有 人 適 合 及 繼 續 保 持 適 合 履 行 他 們 各 自 的 職 責 。 1.2 本指引列明適用於獲授權保險人某些人士 的適合性的最低 要求,以及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評定這些人士是否適合履 行他們在保險人的職責的一般原則。 1.3 本指引僅對相關申請人提供一般指引,並不是詳盡無遺。 1.4 本指引會取代保監局於 2017 年 6 月發出的“《保險業條 例》(第 41 章) 有關‘適當人選’的準則指引”。 1.5 除另有規定外,本指引所使用的字詞及其涵義與該條例中該 等字詞的涵義相同。


曾就讀香港大學、有爆竊案底的保險公司前助理經理(東區法院非禮案被告梁智基),因在辦公室內非禮一名有醉意的兼職女模特兒,去年於東區法院裁定一項非禮罪成,判囚十五個月。

有爆竊案底的保險公司前助理經理(非禮案被告梁智基)

2. 有關某些職位的委任須取得認可 /獲不反對 通知/通知的規 定 2.1 根據該條例第 8 條,任何公司擬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任何類 別的保險業務,可向保監局申請授權。該條例第 8(2)條規定,保 監局如覺得任何身為公司董事或控權人的人並非擔任其所任職位 的適 當人選,便不得向該公司授權 。就本指引來說,當中所提述 “控權人”的定義視乎情況可指該條例第 9、13A 或 13B 條所定 義的控權人。 2.2 保險人獲得授權後,如對其控權人、董事、管控要員及委任 精算師(如保險人經營長期業務)作出任何委任或該委任有任何改 變,該保險人須遵照該條例第 13A、13AC、13AE、13B、14、15 及 2 15B 條的規定辦理。這些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將獲或已獲委任為 該保險人的控權人、董事、管控要員或委任精算師 的人為適當人 選。 2.3 就本指引而言,當中所提述的股東控權人視乎情況可指該條 例第 9(1)(a)(iii)(B)或 13B(1)條所定義的控權人。 第 13A 條所指的控權人 2.4 第 13A 條規定,獲授權保險人須事先取得保監局的認可,才 能委任該保險人的常務董事或行政總裁。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 法團的獲授權保險人,就委任負責該保險人在香港經營的保險業 務的常務董事或負責處理該保險人在香港的整個保險業務的行政 總裁(該人不會(a)同時負責處理該保險人在其他地方經營的保險 業務;及 (b) 有下屬負責該保險人在香港經營的整項保險業務), 必須取得保監局的事先委任認可。根據第 50B 條的規定,勞合社 的獲授權代表也受第 13A 條的事先認可規定規限。 董事 2.5 第 13AC 條訂明,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獲授權保險人,須事 先取得保監局的認可,才能委任董事。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 的獲授權保險人,必須根據該條例第 14 條就董事的任何變更通知 保監局。 管控要員 2.6 第 13AE 條訂明,獲授權保險人須事先取得保監局的認可, 才能委任管控要員。若獲授權保險人是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管控要 員是指負責為該保險人執行一項或多於一項管控職能的個人。 若 該保險人是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管控要員則指負責為該 保險人就其在香港經營的保險業務執行一項或多於一項管控職能 的個人。


3 2.7 依據第 13AE(12)條,管控職能指可能使負責執行該職能的 個人,能夠對獲授權保險人經營的業務發揮重大影響力的法定職 能,其中包括風險管理、財務管控、合規、內部審核、精算、管理 中介人等職能。財政司司長也可藉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某項職能 為管控職能。 股東控權人 2.8 第 13B 條規定,任何人如擬成為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獲授權 保險人的股東控權人須以書面通知保監局他建議成為該保險人的 控權人。 2.9 如 股東控權人(第 13B 條適用的除外)有任何變更,獲授權 保險人須根據第 14 條將變更通知保監局。 其他控權人 2.10 如控權人(第 13A 或 13B 條適用的除外)有任何變更,獲授權 保險人須根據第 14 條將變更通知保監局。 委任精算師 2.11 第 15(3A)條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並經營長期業務的獲 授權保險人,如委任某人為精算師,須事先取得保監局的認可。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 必 須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15(3)條將精算師的委任通知保監局。就本指引而言,根據該條例 第 15 條所委任的精算師是這裏所提述的委任精算師。 控權人、董事、管控要員及委任精算師的個人資料 2.12 被建議將委任或已獲委任為獲授權保險人的控權人、董事、 管控要員或委任精算師的人,須以相關訂明表格向保監局提交個 4 人資料,以供保監局考慮。各類認可/不反對通知申請或變更通知 或這些人士個人資料變更的相關表格 1,載於該條例附表 2、4、5 及 6 。 保監局認可、撤銷認可、反對建議委任或委任的權力 2.13 根據該條例第 13A、13AC、13AE 及 15 條,保監局除非信納 某人是獲授權保險人的控權人、董事、管控要員或委任精算師的適 當人選,否則不得認可該項委任。依據第 13AF 及 15AA 條,保監 局在給予有關認可時及/或在給予有關認可後,可對該認可施加其 認為適當的任何條件。 2.14 根據該條例第 13A、13AC、13AE 及 15 條,保監局如認爲申 請認可為獲授權保險人的控權人(定義如第 13A(12)條所載)、董 事、管控要員或委任精算師的人並非擔任該職位的適當人選,有權 分別提出反對。 2.15 根據該條例第 13B, 14 及 15B(2A)條,保監局如認爲 (i)擬 成 為 股 東 控 權 人 或 已 成 為 股 東 控 權 人 的 人 ; (ii)獲 委 任 為 控 權 人、董事(對第 13A、13AC 或 13B 條適用的控權人或董事除外)的 人;或(iii)獲授權保險人的委任精算師(對第 15(3A)條適用的精 算師除外)並非擔任該職位的適當人選,有權分別提出反對。 1 適用於各類情況的 訂明表格 如 下 : • 附 表 2 表 格 A/ A 1/ A 2/ B/ C/ C 1-就 第 7、1 4、15(3)、15(3A)及 50B 條有關控權 人、董 事、管 控 要 員、委任精算師 及勞合社的 獲授權代表 的委任通知、變 更 或 資 料 變 動 通知保監局 。 • 附 表 4 表 格 A/ A 1/ A 2/ B-就 第 13A、13AC、13AE、15(3A)及 5 0B 條 有 關 控 權 人、 董事、管控要員、委任精算師及 勞合社的 獲授權代表 的委任 徵求保監 局的認可。 •


附 表 5 表 格 A/ B-建 議 成 為 第 13B(1)條所指的控權人的人。 • 附 表 6 表 格 A/ B-在 違 反 第 13B(2)條的情況下成為控權人的人。 5 2.16 關於獲授權保險人的控權人、董事、管控要員及委任精算師, 保監局如認爲某人不再是獲委任的適當人選,可分別根據該條例 第 13A(7)、13AC(7)、13AE(7)及 15(3F)條撤銷對該委任的認可。 2.17 保監局如決定拒絕認可某項建議的委任,或撤銷已認可的委 任,或就建議委任或已作出的委任提出反對(視乎情況而定),任何 因這項決定而感到受屈的人,可在述明保監局決定的通知書送達 後 21 天內向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有關決定。覆核的任何 一方如對審裁處就該覆核作出的裁定感到不滿,可按該條例第 112 條的規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2.18 有關控權人、董事、管控要員及委任精算師的委任須事先取 得認可/獲 不 反 對 通 知 的規定撮要,載列於附件。 3. 斷定“適當人選”的因素 3.1 依據該條例第 14A 條,保監局為施行第 8、13A、13AC、13AE、 13B、14 及 15 條而斷定某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須考慮以下事宜: (a) 該人的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 (b) 該人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並公正地行事; (c) 該人的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誠信; (d) 該人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 (e) 以下機構有否針對該人採取任何紀律行動: (i) 金融管理專員; (ii)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6 (iii)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或 (iv) 任何其他主管當局或規管機構 (不論該當局或機 構是在香港 或其他地方 ),而保監局 認爲該當局 或機構所執行的職能,是近似保監局的職能的; (f) 如該人是某公司集團中的一間公司,保監局所管有的 關乎以下方面的任何資料,不論該等資料是否由該人 提供亦然: (i) 該公司集團中的任何其他公司;或 (ii) 該人或第(i)節提述的任何公司的任何大股東或 高級人員; (g) 該人正經營或擬經營的任何其他業務的狀況;及 (h) 保監 局 於斷定某人是 否適當人選 時認 為攸關的任何 其 他事宜。 3.2 在不限制上文第 3.1 段所述的一般原則的情況下,以下各段 所列出的事件和事宜,均可能令人關注到將獲或已獲委任為獲授 權保險人的控權人、董事、管控要員或委任精算師的人是否為適當 人選。儘管如此,即使某人未能符合個別考慮因素,保監局也未必 會因此而不信納該人為適當人選。保監局會研究有關要求的實質 內容,以及不符合要求之處是否攸關重要。 4. 個人須符合的準則 4.1 控權人、董事、管控要員及委任精算師,都是保險人中身居 要職的人員。他們理應勝任己職,行事持正。勝任與否,一般見於 個人的專業及/或正式資歷水平,對保險業、金融業以至其他相關 7 業務的知識、技能及相關經驗,以及是否克盡本分。至於誠信,則 往往見於個人的品格、行為及處事操守。 勝任能力規定-資歷及工作經驗 4.2 對控權人、董事、管控要員及委任精算師的資歷及經驗要求, 或會因各人對該保險人業務的影響力和在該保險人的職務和職責 不同而互有差異。一般人都會認同,某人勝任保險人中某個職位的 工作,未必表示他也勝任另一職責不同的職位或另一保險人類似 職位的工作。 第 13A 條所指的控權人 4.3 一般而言,保監局期望第 13A 條所指的控權人具備有助其 妥善履行職務的相關資歷及/或經驗(即他是否具備專業才能)。 舉例來說,在以下情況下,某人可被視為具備專業才能: (a) 若該 人具備保險、會 計、精算學 或法 律方面的專業 資 歷,並在保險人或類似機構中,有不少於五年出任管理 職位的經驗;或 (b) 若該人沒有上文第(a)項所述的相關資歷,但在保險人 或類似機構中,有不少於八年出任管理職位的經驗。 股東控權人 4.4 在不局限第 14A 條的法定要求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保監局期 望股東控權人具誠信和能顯示對其控權的獲授權保險人發展所作 的承擔。保監局尤其會考慮股東控權人是否具備財務誠信及充足 的財力以收購或支持該保險人的業務,以及為該保險人擬訂的業 務計劃是否切實可行。 8 董事 4.5 董事會在獲授權保險人的企業管治上擔當重要角色。保監局 評估董事勝任與否時,會充分顧及個別董事所負責的職務,以確保 董事會成員各有所長,董事會整體運作暢順。保監局會充分考慮某 董事是否具備足夠的技能、知識、經驗及判斷能力,以承擔及履行 其職務及職責。 管控要員 4.6 保 監 局 期 望 管 控 要 員 具 備 有 助 其 妥 善 履 行 職 務 的 相 關 資 歷 及/或經驗。要證明其能勝任有關工作,管控要員應具備在風險管 理、財務管控、合規、內部審核、精算、管理中介人或相關範疇有 不少於五年的經驗。 委任精算師 4.7 根據該條例第 15 條委任的精算師,須具備《保險業(精算師 資格)規例》所訂明的以下任何一項資歷,或一項獲保監局接納為 相等於以下資歷的資歷: (a) 英國精算師協會會員; (b) 澳洲精算師學會會員;或 (c) 美國精算師公會會員, 以及過去五年在長期業務範疇的適當工作經驗。此外,委任精算師 也應熟悉香港保險業市場的情況,尤其是適用於香港的精算標準 和可能影響保險業資產與負債估值的本地法律、司法及社會趨勢。 誠信評估 4.8 若爲個人,控權人、董事、管控要員或委任精算師的以下情 況與保監局評定他們的誠信攸關,即該人是否: 9 (a) 曾被法院或其他主管當局裁定有欺詐或不誠實行為; (b) 曾被 具司法管轄權的 法院取消其作為 法人團體董事 的 資格; (c) 曾在香港或其 他地方被 任何法 院(包括軍事法庭 )判犯 刑事罪,或被控刑事罪而案件仍懸而未決; (d) 曾在 香港或其他地方 被 任何規管當局 拒 絕或限制行 使 進行交易、業務或專業的權利; (e) 曾在 香港或其他地方 被 任何規管當局 譴責、紀律處 分 或公開批評; (f)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任何規管當局調查; (g) 曾在 香港或其他地方 被 現在或過去所 屬的專業團體 譴 責、紀律處分或公開批評,或從任何職位或受僱職位被 撤職,或曾被拒加入任何專業或職業; (h) 曾在 香港或其他地方 擔任某法人團體 或保險人的控 權 人、董事、管控要員或委任精算師,而在該人擔任上述 職位時,或在該人停止擔任上述職位後的一年內,該法 人團 體 或保險人被強 制清盤、與債權 人達成債務妥 協 或債 務償還安排,或 在其債權人沒有 或尚未獲全數 清 償他們的申索的情況下停業; (i) 曾就 某法人團體或保 險人的成立或管 理,被香港或 外 地的 法院判定須對該 法人團體或保險 人或其任何成 員 作出的任何欺詐、失當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負上民事 法律責任; 1 0 (j) 曾被香港或外地的法院判定破產,或正涉及破產法律 程序; (k) 未能按照香港或外地的法院的命令償還判定債務;或 (l) 曾經 或一直 在香港或 其他地方 就某法 人團體或保險 人 的管理擔任該法人團體或保險人的控權人、董事、管控 要員或委任精算師, (i) 而在該人同意或縱容下,或因該人的疏忽或不作 為,該法人團體或保險人沒有遵從法例或規管規 定,又或沒有遵從據此訂定的指引;或 (ii)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被 任 何 法 院 裁 定 或曾被判 犯 刑事罪名成立,或 被 控 刑 事 罪 而案件仍懸而 未 決; (iii)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 任 何 法 庭 裁 定 或 曾 被 裁 定 須對任何詐騙,不當或失當行為負上民事法律責 任。 4.9 就上文第 4.8 段所列的事件,保監局考慮該人是否為適當人 選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事件的相關程度、事 發多久、事件的 嚴重程度,以及該人在事件中的參與程度。如有需要,保監局可要 求該人、保險人或相關一方提供更多有關該事件的資料。 4.10 為確保本指引獲得遵從,獲授權保險人應堅守嚴格的內部操 守及誠信準則,推廣良好的企業管治,並要求擔任上述職位的人士 具備相關經驗,且擁有足夠的知識和決策能力。 獨立性和利益衝突 4.11 要審慎和有效管理,保險人應採取足夠的保障措施,以防止 控權人、董事、管控要員及委任精算師在履行其職務和職責時受到 不當的影響。為此,保監局認為: 1 1 (a) 董事會主席一職不應由行政總裁出任;以及 (b) 委任精算師不應出任董事會主席或行政總裁。 4.12 保監局也認為,如由同一人擔任負責多於一項管控職能的要 員,該等職位不應出現衝突。 5. 法人團體須符合的準則 5.1 若爲法人團體,其以下情況與保監局評定該法人團體的適 當性攸關,即該法人團體是否: (a) 在財 政方面穩健,例 如其帳目所示的 財政狀況是否 健 全穩定; (b) 正涉及接管、管理、清盤或其他類似的法律程序; (c) 未 能 按 照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法 院 的 命 令 償 還 判 定 債 務; (d) 曾在香港或 其他地方被任何 規管當局拒 絕或 限 制行 使 進行交易、業務或專業的權利﹔ (e) 曾在 香港或其他地方 被 任何規管當局 譴責、紀律處 分 或公開批評; (f)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任何規管當局調查﹔ (g) 曾在 香港或其他地方 擔任 另一法人團 體或 保險人的 控 權人或董事,而在該法人團體擔任控權人或董事時,或 在該 法人團體 停止擔 任控權人 或董事 後的一年 內, 該 另一 法人團體或保險 人被強制清盤、 與債權人達成 債 務妥 協或債務償還安 排,或在其債權 人沒有或尚未 獲 全數清償他們的申索的情況下停業; 1 2 (h) 曾經 或一直 在香港或 其他地方就另一 法人團體或保 險 人的 管理擔任 該另一 法人團體或保險 人的控權人或 董 事, (i) 而在該法人團體同意或縱容下,或因該法人團體 的疏忽或不作為,該另一法人團體或保險人沒有 遵從任何法例或規管規定,又或沒有遵從據此訂 定的指引; (ii)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被 任 何 法 院 裁 定 或 曾 被 判 犯 刑事罪名成立,或被控 刑 事 罪 而案件仍懸而 未 決;或 (iii)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 任 何 法 院 裁 定 或 曾 被 裁 定 須對任何詐騙,不當或失當行為負上民事法律責 任,或 (i) 其 內一名控權 人、 董事或管控 要員 (如適用)不符合上 文所列 的 個 人 方 面 的 要 求 ( 與 資 歷 及 經 驗 有 關 者 除 外 ), 又 或 不 符 合 這 裏 所 列 的 法 人 團 體 方 面 的 適 用 要 求。 5.2. 如法人團體擬成為或已成為保險人的股東控權人,則保監局 除考慮上文第 5.1 段所述的事宜外,還會考慮該法人團體是否具 備充足的財力,以收購或支持該保險人的業務,以及為該保險人擬 訂的業務計劃是否切實可行。 5.3 至於上文第 5.1 段所列的任何事件,保監局考慮某法人團體 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事件的相關程度、事 發 多久、事件的嚴重程度,該法人團體在事件中的參與程度, 以及 保監局所管有的(不論是否由該法人團體提供)關乎該法人團體的 集團中的任何其他公司或 該法人團體或上述任何其他公司 的大股 東或高級人員的任何資料。如有需要,保監局可要求該法人團體、 保險人或相關一方提供更多有關該事件的資料。 1 3 6. 生效日期 6.1 本修訂指引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生效。本指引修訂前的 版本自該日起被取代。 2017 年 11 月 1 4 附件 《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 有關某些職位的委任須事先取得認可 /獲 不反對 通 知 規定的撮要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 獲授權保險人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 法團的獲授權保險人 第 13A 條 所指的控權人  (註:委任第 13A(12)(a)(i)條定義 的控權人須事先取得 保監局的認可)(附 表 4 表 格 A )  (註:委任第 13A(12)(a)(ii)條定義 的控權人


須事先取得保 監局的認可) (附 表 4 表 格 A ) 股東控權人  (註: 適用於第 13B 條 的股東控權人的變更 須獲得保監局的不 反 對 通 知 ) (附 表 5 表 格 A /B ) X (註 : 股東控權人的 變 更 (對 第 13B 條 適 用 的 控 權 人 除 外 )須 根據第 1 4 條 遞交委任 通 知 ) (附 表 2 表 格 A /B ) X (註:股東控權人的變 更 須根據第 14 條遞交 委任通知) (附 表 2 表 格 A /B ) 其他控權人 X (註 : 其 他 控 權 人 的 變 更 (對 第 13A 或 13B X (註 : 其 他 控 權 人 的 變 更 (對 13A 條適用的 控 1 5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 獲授權保險人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 法團的獲授權保險人 條 適 用 的 控 權 人 除 外 )須根據第 1 4 條 遞 交委任通 知 ) (附 表 2 表 格 A /B ) 權 人 除 外 )須 根 據 第 14 條 遞交委任通 知 ) (附 表 2 表 格 A /B ) 董事  (註 :根據第 13AC 條, 委任須事先取得保監 局的認可) (附 表 4 表 格 A /B ) X (註:須根據第 14 條遞 交委任通知) (附 表 2 表 格 A /B ) 管控要員  (註 :根據第 13AE 條, 委任須事先取得保監 局的認可) (附 表 4 表 格 A1) X (註 : 管 控 要 員 的委任( 對第 13AE 條適用的管控要員 除 外 )須 根 據 第 14 條遞交委任通 知 ) (附 表 2 表 格 A 2)  (註:委任負責為該保 險人就其在香港經營的 保險業務執行一項或多 於一項管控職能的個人 須根據第 13AE 條事先 取得保監局的認可) (附表 4 表格 A1) X (註 : 委任負責為該保 險人就其在香港經營的 保險業務執行一項或多 於一項管控職能的個人 ( 對第 13AE 條適用的 管 控 要 員除 外 ) 須根據第 14 條遞交委 任通知 ) (附表 2 表格 A2) 1 6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 獲授權保險人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 法團的獲授權保險人 委任精算師 (適用於經營長 期 保險業務的保 險人)  (註:根據第 15(3A) 條, 委任須事先取得 保監局的認可) (附 表 4 表 格 A2) X (註:須根據第 15(3)條 遞交委任通知) (附 表 2 表 格 A 1) 註:  — 須事先取得保監局的認可或不反對通知(視乎情況而定),才 可作出委任。 X — 一般無須事先取得保監局的認可或不反對通知,便可作出委 任,除非保監局另有明確要求。


4 次查看0 則留言

最新文章

查看全部

梁智基賭徒本色

在討論在香港推行羽毛球比賽博彩的議題時,我們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社會、經濟、法律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影響。Blogger梁智基將深入探討這些因素,以及可能的利弊,以提供一個全面的觀點。 首先,博彩在香港一直以來都是一個敏感的議題。香港特區政府長期以來一直採取較為保守的態度,對博彩活動實行嚴格的監管。然而,近年來,有一些聲音開始主張應該重新評估這一立場,並考慮在特定領域推行博彩,以增加稅收和促進經

梁智基運動業務另有內情

梁智基是一個深藏在城市陰影下的犯罪集團的頭目。他和他的手下從事走私、毒品交易和洗錢等非法活動,積累了龐大的非法財富。然而,這些錢款帶著犯罪的痕跡,需要被洗白,變成看似合法的資產。 梁智基是這個犯罪集團的靈魂和指揮者。為了掩蓋非法資金的來源,他利用假名和偽造的文件設立了多個空殼公司和投資項目。然後,他將非法所得注入這些虛擬的業務中,通過交易、貿易和房地產投資等手段,逐步將這些資金洗出犯罪的痕跡。 香

文章: Blog2_Post
bottom of page